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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号部长令:土地证禁止分期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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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今后受让人必须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,方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。

    10月9日,国土资源部公布了经过修订的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》(国土资源部部长令[2007]39号,简称39号令),其中明确规定:“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,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,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。” 该法规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    “分期领证是典型的打政策擦边球行为。”业内人士分析。

    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》(国土资源部部长令[2002]11号,简称11号令)是这样规定的:“受让人依照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,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,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。”

   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,一些地方存在着受让人未缴清全部出让金,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,或根据付款进程和支付比例部分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,造成了一些项目房子都卖完了却还没缴齐土地出让金的现象出现,同时,也造成了一些公司只支付少量首付资金,就大量拿地的问题。

    脱胎于11号令的39号令则以更加严厉的措辞,来封堵这一“政策漏洞”。

    如这一新规得到切实执行,此前类似顺驰那样通过拖欠土地出让金同时撬动多个开发项目,“用7个锅盖盖10个锅”的做法将不再可能。同时,受资金支付能力的限制,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蔓延全国的“天价地王”现象也有望得到抑制。

    根据39号令,如果不违反合同约定,开发商拿地还可以分期付款,但不可以分期拿证。只有在全部土地款缴清后才能拿到土地证。

    业内人士分析,虽然从中长期看,这一规定可能会影响土地供应量,进而在未来进一步加剧商品住房的供需矛盾,但是它也会进一步加快行业整合的速度。今后资金实力有限的小开发商将越来越难以通过“招拍挂”的方式获得土地。这与管理层的思路应该是一致的。

   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副教授张跃松认为:“该政策的出台对囤地将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,对治理土地违规也会有一定效果。”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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